□本报全媒体记者 宋梦杰 本报通讯员 张进川 郑劭良 吴玥雯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60多岁的冯某到某超市购物时,踩到超市门口的鸡蛋液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十级。
某超市的视频显示,该超市会员张某在超市购买了鸡蛋,走到超市门口时,不慎将鸡蛋掉落。张某捡起鸡蛋并丢进垃圾桶,但现场仍有鸡蛋液残留。张某随后离开现场,并未将此事告知超市工作人员。3分钟后,冯某进入超市,踩到鸡蛋液滑倒,超市工作人员将其送医。冯某就医过程中,超市经营者周某垫付了500多元医疗费。
某超市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公众责任保险,主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10万元,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顾客在某超市滑倒,应由被保险人某超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冯某全家共有6口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家里的5亩地。土地平时由冯某和其丈夫耕种,每亩地每年盈利1000多元。事发后,冯某的丈夫及其他家人负责耕种土地。
因与周某沟通赔偿事宜未果,冯某向郑州市上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超市、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冯某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7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冯某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并对张某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某保险公司承担的全部责任以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为限);被告周某对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某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冯某在超市购物时摔倒受伤,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定鸡蛋是张某掉落的,张某对冯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冯某受伤负有直接责任。冯某作为消费者,在超市正常行走,对超市地面上有鸡蛋液的事实难以预见并时刻保持警惕,因此,冯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某超市购买有保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广大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筑牢事前防线,夯实安全基础,定期开展全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在地面湿滑区域、楼梯转角、电梯出入口、儿童游乐区等区域,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保证公共安全视频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为安全管控和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提升事后应急响应能力,保障顾客人身安全。场所发生意外事件时,经营者、管理者应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妥善保护事发现场,留存现场视频,保护事发区域环境,保存关键证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广大消费者也应注意,商场、超市等场所人员密集、通道复杂,奔跑、追逐、打闹、攀爬货架等行为极易引发碰撞、摔倒、物品掉落等意外事件,不仅可能给自身造成伤害,还会危及他人。因此,消费者应时刻留心脚下环境,强化自我防护意识,经过瓷砖等遇水易滑的地面、楼梯台阶、斜坡通道等区域时,放慢脚步、稳步前行,避免因分心、匆忙导致意外发生。携带儿童的家长应全程看护好随行儿童,引导其遵守安全规则,共同营造安全、安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