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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关于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及专门矫治教育监督工作的调研

日期: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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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5版:法治广角       上一篇    下一篇

  □朱润明 朱炳宇

  近年来,随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专门教育“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与“保护处分措施”的双重属性日益凸显。然而,实践中,专门教育及专门矫治教育仍面临多重困境。通过法治化、系统化、数字化手段强化监督工作,成为推动专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及专门矫治教育监督的概念阐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其适用对象为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且普通学校教育难以有效干预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是专门教育的 “进阶形态”,主要适用于实施犯罪行为,但因年龄不足不予刑事处罚,且有必要接受更严格矫治的未成年人。

  二、监督缺位引发的专门教育实施问题 

  一是异地入学衔接不畅。部分地区以户籍不符为由拒绝接收非本地户籍的罪错未成年人,导致罪错未成年人“无处可送” 的困境。二是缺乏统一的矫治质量监督标准,专门学校的矫治工作存在形式化问题,如课程设置不科学、评估机制不健全,监督干预不足。三是部分地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欠缺,存在歧视性待遇,部分专门学校在评优、升学等方面对学生区别对待;心理健康服务不足,部分专门学校缺乏专职心理教师,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问题无法及时接受疏导。

  三、相关举措

  完善法规体系,明确监督权责划分。推动制定专门教育条例,细化监督工作规范:一是明确监督主体权责,规定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人大负责权力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监督;二是统一监督标准,明确矫治质量评估指标、权益保护负面清单;三是衔接地方性法规,要求地方修订与国家立法冲突的规定,消除户籍限制等。

  构建多主体协同机制,凝聚监督合力。建立常态化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建立每月会商、季度通报机制,与人大建立监督线索共享机制,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强化社会监督,健全权益保障机制。通过检察开放日、法治进校园等活动,宣传专门教育的性质、流程与意义,消除公众误解;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专门教育监督典型案例,引导公众关注并参与监督;建立专门教育监督举报平台,公众可通过平台举报权益受损、矫治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反馈。

  (作者朱润明系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作者朱炳宇系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