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岳明 本报通讯员 吴林轶 尚雪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二庭坚持以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为宗旨,统筹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与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机制与方法,以坚定的司法担当筑牢公平正义防线。2025年,该庭行政案件调撤率达57.1%,以更优举措、更实行动,交出了一份彰显公平、温暖人心的办案答卷。
A
难题
案涉金额大、调解难度大,能否放弃调解直接判决?
解答
不直接判决,坚持到最后一刻,追求“三个效果”相统一。
典型案例
A公司与某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投资建设森林公园。随后,某县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因故未能落实到位,另一家公司垫资进行了部分施工。因项目无法继续进行,A公司与某县政府协商未果后,起诉要求解除与某县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要求某县政府赔偿其损失约1000万元。
审理中,法官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多次赴现场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根据双方申请,委托审计机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工程造价机构等对涉案项目进行司法鉴定。
同时,法官并未放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该案纠纷,待上述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释明涉案协议的法律性质,厘清各方存在的过错。通过法官的释法理、讲情理,双方结合司法鉴定结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这起历时5年多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B
难题
双方核心矛盾点非本案审理范围,能否不管了直接判决?
解答
不直接判决,将穿透式审判贯彻到底。
典型案例
甲是B公司的股东之一。2000年,某地生态环境局向B公司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1年,B公司发生股权变动,变动后由甲主导B公司的经营活动,但交接程序并不顺利,B公司亦未开展经营活动。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效。一审法院认为,甲不能证明其与涉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存在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其起诉。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官了解到甲提起该案诉讼的根源,在于其与B公司另外两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该纠纷已经过民事诉讼,目前进入执行阶段,但双方仍存在分歧。鉴于此,办案法官树立穿透性思维,围绕争议根源,通过府院联动、组织股东之间背靠背调解等方式,最终促使甲与另外两名股东之间就民事纠纷达成可行的解决方案,该案的行政争议亦随之化解。
C
难题
当事人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在调解中可否直接降低罚款?
解答
不直接降低,探索“以时间换空间”的方法,让企业重获新生;运用“技改抵扣”手段,让处罚既有温度又不失力度。
典型案例
某地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C公司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现场检测时发现,部分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认为C公司非首次出现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C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地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C公司提起上诉。
加油枪气液比反映油气回收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减少油气挥发既有利于降低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也可降低安全风险。一些小型加油站由于日常检测不及时、设备老旧等,常出现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问题,需通过定期检测维护、设备升级等方式整改规避。二审中,法官考虑到C公司存在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将释法理与讲情理相结合,让C公司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同时从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出发,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调解方案,让C公司能够有资金维持生产经营。最终,C公司与某地生态环境局达成调解协议,约定C公司分两期缴纳罚款。
典型案例
某地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某私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加油枪气液比排放限值不达标,存在违法行为,认为其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加油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加油站提起上诉。
二审中,鉴于加油站负责人诚恳认错、积极整改,法官坚持主动服务大局、保障民营经济的理念,为某地生态环境局和加油站提供了沟通平台。经法官多次释法答疑,某地生态环境局和加油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加油站必须将下调的部分罚款金额用于环保设备维护升级。这项创新举措纠正了个别企业将调解等同于“罚单打折”的错误认知,充分表明依法调减罚款并非降低违法成本或纵容违法行为,而是在确认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引导企业主动将资金投入自身环保设施的提升改造,从而更直接、更有效地实现环境修复与污染防治。
D
难题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只能依靠调解吗?
解答
不是,要树立裁判规则,规范执法行为,推动实现源头治理。
典型案例
某地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D公司在某年4月21日和4月27日分别为两家不同的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认为D公司存在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针对两次检测行为,分别对D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D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D公司提起上诉。
规范涉企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和程序,能够增强执法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该案中,某地生态环境局未充分考虑D公司在相近时间段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其作出两项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故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涉案处罚决定。法院通过确立裁判规则,明确法律适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有效减少此类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