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玉娟 王孚嘉
引言
经济区是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载体,由经济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经济区规范性文件)既是落实国家战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具,也是平衡改革创新与法治统一的关键支撑。本文以经济区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为切入点,系统剖析其法律属性与多元特征,厘清不同类型文件的效力位阶及适用规则,聚焦司法审查实践中的现实困境,最终提出“属性精准界定—效力分层适用—司法审查机制优化”的协同治理路径,为经济区法治建设与制度创新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
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区域发展战略纵深推进的背景下,经济区规范性文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既是将改革创新政策具体化、可操作化的主要载体,也是约束经营主体行为、塑造区域营商环境的关键规范。然而,对经济区规范性文件的理论审视与制度规范仍显滞后。这些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属性如何定位?其效力位阶是否具有特殊性?其又面临怎样的司法审查?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触及改革创新与法治等深层议题。
一、经济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属性辨析
经济区规范性文件并非一个单纯的理论创设,而是植根于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框架之中,同时又因经济区的特殊定位而呈现出独特品性。
(一)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般属性
经济区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这一定义明确了其核心特征:制定主体的行政性(管委会或其职能部门)、调整对象的外部性(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规范效力的普遍性与反复适用性。因此,从形式上看,经济区规范性文件本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框架外的重要治理工具。
(二)经济区情境赋予的特殊属性
经济区规范性文件超越普通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承载着特殊的政策功能与法律意蕴。
1.试验性与创新性:经济区规范性文件往往不是对既有法律法规的简单执行,而是在法定权限内或依据特别授权进行制度探索和政策创新。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指引强调,需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同时,为“跨境贸易、投资自由便利等前沿领域”的政策创新预留空间。这种试验性使得文件内容可能带有一定的探索色彩和灵活性。
2.授权性与功能主义取向:许多经济区管理机构的权力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授权,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也常来源于此。经济区规范性文件内容紧密围绕经济区的特定功能定位,具有强烈的功能主义或问题解决导向。
3.效力的地域限定性与政策工具性:经济区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常被严格限定在经济区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在经济区内,规范性文件不仅是法律规范,还是核心的政策工具,直接服务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创建,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区域竞争力。
因此,经济区规范性文件是一种兼具行政规范性与经济政策创新性双重属性的特殊规范形态。其游走于执行性规范与创制性规则之间,是观察改革与法治关系的一个微观切口。
二、经济区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与冲突规则
效力位阶模糊是经济区规范性文件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其效力并非单纯由其制定机关的行政级别决定,而需置于更宏大的法律渊源体系中考察。
(一)效力位阶的复杂图景
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经济区可能涉及多种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可就经济区事项制定法规或规章,其效力高于本级及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特殊授权立法:如经济特区法规、自由贸易港法规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经济区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多个经济区的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当经济区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和创新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所在市的政府规章甚至省级部门的普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内容冲突时,应如何确定适用顺序。现行法律对此缺乏清晰规定。实践中,这往往依赖于行政协调或上级机关的裁决。
(二)核心冲突规则与制定边界
为确保法制统一,各经济区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划定了明确的“负面清单”和合法性边界,这些边界实质上构成了对其效力范围的约束。
1.禁止僭越法律保留事项:普遍禁止经济区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应由法律、法规设定的事项。
2.禁止无依据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强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这是防止其权力滥用的最核心内容。
3.禁止限制公平竞争:明确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或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这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紧密相连。
4.符合上位法与国家政策:内容必须符合上位法规定,并与国家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
(三)效力动态维度的体现:有效期制度
与稳定性更强的法律法规不同,经济区规范性文件的试验性使其普遍建立了有效期制度。例如,多地经济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文件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前需对其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续、修改或废止。这一制度使文件的效力具有了明确的时间维度,既适应了政策快速调整的需要,也构成了对“僵尸文件”的自动清理机制。
三、经济区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现状、困境与转向
司法审查是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经济区规范性文件因其特殊性,在司法审查中面临独特的挑战。
(一)审查现状:附带审查与案例聚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附带审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近年的审查实践关注的几类典型问题,同样常见于经济区规范性文件:
1.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如为市场准入设置不必要的资产、价格门槛,或以户籍等为由进行不合理差别对待。
2.超越上位法增设义务:如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外增加义务,或强制要求购买特定保险。
3.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如出台给予特定经营者歧视性补贴或优惠的政策。
4.程序合法性缺失:未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二)实践困境与审查难点
1.审查强度有限:附带审查模式导致法院只能“就案论案”,无法对文件进行普遍、主动监督。审查多集中于合法性层面,对文件政策合理性、适当性的介入十分谨慎,而经济区规范性文件的争议常在于其创新措施的合理性边界。
2.试验性与合法性的张力:法院如何评判一项以改革创新为名,但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的措施?过于保守可能扼杀创新,过于宽松则可能损害法制统一。这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审慎的利益衡量。
3.专业性挑战:经济区规范性文件常涉及金融、贸易、知识产权、数据跨境等高度专业的领域,法官在知识储备上可能存在不足。
(三)审查机制的创新与前置化转向
面对司法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实践中出现了将审查监督前置化、实质化的强化趋势:
1.“五位协同”全维度审查:如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构建的“协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智慧化”审查体系,不仅审查经济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还评估政策的部门协同、实施成本、社会效益等。
2.标准化与智能化审查工具的应用:海南省、深圳市等地通过制定详细的审查指引、开发AI智能审查平台,将审查要点、流程和标准模板化,提升审查的规范性与效率。
3.强化公平竞争与合规审查的刚性约束:将公平竞争审查和国际贸易合规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的强制性前置程序,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4.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的集中清理:国家层面推动开展的对妨碍市场统一、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和专项监督,构成了对经济区规范性文件强有力的外部审查压力。
这些创新表明,对经济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正从单一的、事后的司法审查,转向“立法监督(备案审查)、行政内部控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结合”的全链条、多元化监督体系。
四、完善经济区规范性文件治理的路径思考
为实现经济区“大胆闯、大胆试”与“于法有据”的有机统一,需从多个维度完善其规范性文件的治理体系。
(一)明晰权力来源,规范授权机制
建议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等,进一步明确经济区管理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权限、事项范围和授权边界。探索清单式授权模式,明确哪些领域可以探索、变通的底线何在,避免“一揽子”授权带来的模糊空间。
(二)优化程序设计,提升民主性与科学性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除了法定的征求意见期外,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文件,应推广运用听证会、利益相关方协商等深度参与形式。
健全政策影响评估:在起草阶段强制开展包括“法律依据充分性、实施条件成熟度、执行成本可控性、社会效益可期性”在内的多维影响评估,并公开评估报告。
强化合法性审核的独立性:保障经济区内承担法制审核职责的机构的独立地位和权威,赋予其一票否决的刚性约束力。
(三)健全备案审查与动态清理机制
强化主动备案与审查:上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对经济区报备文件的主动审查力度,特别是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补贴等领域的文件。
建立定期评估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机制:除依赖有效期自动清理外,应建立每一至两年一次的定期全面评估清理制度,并与国家重大法律出台、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开展联动清理。
(四)完善司法审查标准与方法
探索针对创新事项的审查标准: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对于确属改革创新范畴的措施,法院可引入“比例原则”和“公共利益衡量”方法,审查其目的是否正当、手段是否必要且损害最小、利益是否均衡。
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在审理涉及高度专业性规范性文件的案件时,可更多借助专家陪审员、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司法鉴定等机制,弥补法官知识短板。
结语
经济区规范性文件之治,是一场持续进行的、关于法治与改革如何良性互动的深刻实践。未来的完善方向,在于通过清晰的授权框定其权力来源,通过严密的程序保障其过程的正义,通过多元的监督防控其运行的风险,通过智慧的审查平衡其创新与合法的价值。唯有如此,经济区规范性文件才能既成为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利器,又成为彰显法治文明的规则典范。
(第一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第二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