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5日,商丘市中级法院传来消息,该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诈骗案,被告人袁某某隐瞒事实,将已出售给他人且买受人已实际入住的房屋再次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42.2万元,构成诈骗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被处罚金8万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与任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将袁某某名下一处房屋以9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任某某。其中33万元房款用于抵偿袁某某对任某某的欠款;剩余60万元房款中,任某某当场以现金形式支付55万元;双方约定待房屋完成过户登记后,任某某再支付剩余5万元尾款。此后,任某某按规定缴纳了契税、物业费等费用,并实际入住该房屋,袁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配合任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袁某某先后于2022年12月、2023年8月将该房屋抵押给王某某两次,骗取王某某借款共42.2万元,所骗款项均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未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或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某与任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任某某已支付绝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袁某某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已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其故意向抵押权人王某某隐瞒房屋已出售、他人实际入住的关键事实,使王某某误认为房屋权属清晰、抵押无风险,从而出借资金。袁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同时,法院认为,袁某某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其一,袁某某明知房屋已出售给任某某,任某某随时可能主张过户权利,涉案房屋抵押根本不具备实现债权的基础,王某某的借款极可能无法收回;其二,袁某某将骗取的42.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未制订任何还款计划,也未提供有效担保,属于肆意挥霍;其三,先后两次实施抵押的行为,体现了袁某某持续性欺诈的主观意图,足以认定其无归还意愿。
综上,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祁飞 阮传科 张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