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濮阳讯(全媒体记者 贾鹏虎 通讯员 王宁 刘亚茹)1月26日,记者从清丰县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从“和”出发,向“解”而行,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李某驾驶的拖拉机与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高某遂诉至清丰县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08.44元。
承办法官秦冰考虑到该起纠纷事实清楚、争议明确、金额不大,具备调解可能,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诉求,法官结合证据逐一核对。同时,法官向被告释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和细致沟通,双方当事人放下分歧,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共计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清丰县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小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秉持“如我在诉”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多种方式促成双方互谅互让,实现当庭赔付、纠纷即结,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提升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