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周口讯(全媒体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李思羽)1月20日,记者从商水县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商水县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公司为平台,以投资项目为由,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直至案发。王某某以上述手段共向34人吸收存款1121.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97.31万元,支付利息45.89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通过以物抵债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商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宽处罚;其部分退赔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赔集资参与人共计978.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