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周口讯(全媒体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张群芳)1月20日,记者从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一起服装加工合同纠纷。
2025年,原告甲公司(承揽方)与被告乙公司(定作方)就一批服装加工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初步约定加工单价为每件20元,具体数量以实际交付为准。履行过程中,因服装工艺简化(减少两个口袋),乙公司单方面提出将单价降至17.5元。
甲公司负责人口头表示异议,双方也未能就变更后的价款达成书面一致。加工任务完成后,因后续报酬支付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淮阳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乙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点亦无明确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主张加工款的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淮阳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该院据此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承办法官仔细审查后,认为双方在合同变更与履行过程中均存在问题:原告作为承揽方,在工艺变更后未就价款调整积极协商确认;被告作为定作方,亦未就变更事宜与对方充分沟通并明确后续安排。
为高效化解矛盾,优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在厘清事实与法律责任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调解策略:一方面向被告阐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向原告分析调解结案在快速回笼资金、避免执行周期过长等方面的现实益处。
法官通过多次耐心、专业的沟通与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一次性向甲公司支付加工款共计3.5万元,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