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社法治全媒体中心记者 岳明 通讯员 金景利 蒋康元
基本案情
冯某曾多次在林某处购买红薯,每次交易时,林某都会通过微信将重量及价款发给冯某确认,后林某发送欠款总金额信息,冯某均未提出异议。2024年3月,冯某微信支付林某部分货款,余款一直未付。2025年4月,林某与某法务咨询公司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支出法律咨询费1500元,并向夏邑县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原告林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告冯某下欠原告货款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现林某要求冯某支付上述货款,法院予以支持。林某主张的法律咨询费1500元,交易时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由冯某承担,其求助的法务咨询公司并非可以从事律师代理业务的经营主体,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应予花费,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1.当事人与法务咨询公司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和签订律师代理合同有何区别?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是指以订立有偿代理服务合同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文书代写、立案、证据整理等事项的一种服务型合同。其与律师代理合同的区别在于受托人资质不同,律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以及所属律所执业许可证,一般情况下法务咨询公司不具备上述资质。实践中,当事人判断的黄金法则就是明确对方能否出庭应诉,法务咨询公司一般因不具备律师资质,法院不允许其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2.林某因本案诉讼支付法律服务费1500元,如何定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限定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公民进行委托代理应以此为限。本案中,林某未选择具有资质的执业律师进行案件代理,未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当事人与无法律服务资质的委托代理人订立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对于法务咨询公司从事法律服务以及代理业务,应如何看待?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务咨询公司从事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文书代写、立案、证据整理等事项收取一定的费用符合市场化经营预期,因其收费低目前也成为诉讼当事人选择诉讼服务的对象。近年来,抖音、小红书等互联网应用的推广催生出一批网络咨询公司,当事人足不出户便能获得相对优质的法律服务,但不可否认网络“黑代理”现象存在泛滥情形。虚假宣传、承诺“空头支票”、收钱后玩“失踪”、合同“暗藏玄机”、退费艰难等严重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当事人在获取法律服务时应擦亮眼睛,注意甄别正规法务咨询公司与网络“黑代理”。
4.法律咨询服务费乱象问题,应如何避免?
非律师机构不得从事诉讼代理等需执业资格的法律服务,其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包胜诉”“免费咨询”等多为宣传噱头,实则诱导付费,法院通常不支持把向无资质机构支付的法律服务费作为债权追偿的必要支出,尤其是在小额借贷中收取高额服务费更难获得认可。诉讼当事人应当首选正规律师事务所,警惕“低价包赢宣传”,付费前应当核实对方资质。当事人如发现被骗,应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政务热线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