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理财还是借贷?法院判决厘清界限
日期:01-15
□河南日报社法治全媒体中心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代凤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本互不认识。李某在“跑业务”时向张某推荐“存钱有高息”的项目,声称将钱存到李某处,能获得可观的利息收益。于是,张某陆续将13.87万元交给李某,李某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了某公司的理财产品,该公司随后向李某出具了3张专用认购凭证。
后李某将3张认购凭证交给张某保管,并承诺在该凭证所载支取日期届满后,其按凭证所载预期收益率(月利率0.5%)标准向张某支付本金和利息。然而,前述凭证所载支取日期届满后,李某未还本付息,张某诉至桐柏县法院。
案件结果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究竟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不认识,也无借款合意,张某将款项交给李某后,李某未向张某出具借条、欠条等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债权凭证,而是交付加盖有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载有“客户须知”“认购期限”“预期收益”“支取日期”“支取方式”等信息的某公司专用凭证,这与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和交易习惯明显不符。3张某公司专用凭证中,认购日期分别为:2022年3月28日、2022年7月4日、2022年8月18日,说明张某于2022年3月28日前就已经知道交付李某的款项用途。2022年3月26日,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2.8万元时,明确告知李某款项如何使用,之后李某再次向张某交付注明有李某亲属名字的某公司专用凭证,且某公司专用凭证中包含利息收益。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符合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特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李某已按照张某委托完成委托事项,张某的主张没有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规定,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借款合意,且出借人将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出具债权凭证,无论借款人用钱是赚是赔,都必须按约定还本付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即委托他人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等目标,投资的盈亏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
另外,大家需警惕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间虽然签订的是委托理财协议,但协议中明确约定,受托人保证委托人本金安全,并承诺每年支付固定收益的,这种情况下协议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本质上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