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放弃≠责任消失 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还债
日期:01-06
□河南法治报记者 朱广亚 通讯员 李卓
基本案情
高某曾分4笔向张某出借款项,累计60万元。借款后,经高某催收,张某陆续偿还了21万元,尚欠本金39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张某死亡后,高某向安阳市殷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配偶(刘某)及其父母向高某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均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但死者张某尚有房产和债权未处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继承人虽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但并不代表其遗产管理权的消灭,三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就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故三被告仍系张某的遗产管理人,负有对张某遗产进行清理并处理张某生前债权和债务等义务,三被告应当在管理张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案涉借款的义务。2025年2月19日,法院判决三被告应在管理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向高某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法律尊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愿,允许其不承受净负债的遗产。但这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一放了之”,任由遗产陷入无序状态,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正式、合法地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法定的“兜底”机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之前,原继承人基于其身份,仍负有对遗产进行基本保管和管理的责任,以保障后续清算程序的启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即应履行其职责。指定或确认遗产管理人,并非为了让其“继承”财产,而是赋予其一个中立的“管家”角色。其核心任务在于查明遗产范围、制作清单、追索债权、并以遗产为限清偿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法院判决三名被告在遗产管理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正是要求他们履行这一法定职责,确保张某的遗产能够用于有序清偿其生前债务,而非简单地以“放弃继承”为由逃避对遗产的处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