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常娟 崔丽娜
基本案情
今年95岁的张大爷,年轻时和妻子抱养了刚满月的女婴张某,后将她抚养成人,并帮助她组建家庭。然而,当张大爷与妻子年事已高,需要儿女承欢膝下时,张某却与他们日渐疏远。
张大爷的妻子多次病重住院后去世。其间,张某鲜少露面。妻子去世后,张某还为遗产问题与张大爷产生纠纷并引发诉讼。张大爷感到心寒,遂向卢氏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自己与张某间长达60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张某支付13万元抚养费补偿款。
诉讼中,张某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称虽与养母因琐事争吵后关系不好,但在养母生病住院期间,自己的丈夫、孩子一直代自己前去探望。她认为自己和养父母之间的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不应因此解除收养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张大爷夫妇与张某之间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琐事积怨,关系紧张,养女张某未对张大爷尽赡养义务,且双方当事人因张大爷妻子的遗产产生纠纷,父女关系已无法挽回。法院支持张大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13万元抚养费补偿款,法院认为,养女张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尚未构成法律上的遗弃。张大爷有退休金,并有儿子照料生活,张某的行为未导致张大爷生活无着。但张某对张大爷确实疏于照料,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判决收养关系解除后,张某一次性补偿张大爷6万元。
法官说法
解除收养关系是法律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亲情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时提供的最后救济途径。本案中,张某对张大爷长期疏于照料,且双方产生遗产纠纷,表明双方的信赖基础已丧失,勉强维持名存实亡的收养关系对张大爷而言是持续的精神痛苦。因此,法院支持解除收养关系,既是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尊重,也是出于对老人感情的照顾。
在抚养费补偿款数额认定方面,法院认为,构成法律上的遗弃要求行为人具备主观恶意,并导致客观上的严重后果,如导致被赡养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等。本案中,张某履行赡养义务不到位以及情感上疏远老人等行为,尚未构成法律上的遗弃,但仍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令其向张大爷支付6万元,正是对其未充分尽到赡养义务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法官在此提醒,赡养父母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长期“情感缺席”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