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检察监督 “无责”事故受害人终获赔偿
日期:01-14
□河南法治报记者 吴倩 通讯员 韦改 张瑞
“赔偿款已经收到了,真心感谢检察院!”近日,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额赔偿款项后,市民小李专程来到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当面致谢。至此,这起持续4年多、因一起“各方无责”的交通意外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画上圆满句号。
时间回溯到2021年6月。小李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时,被一辆同向行驶的机动车从后方撞倒,导致其骨折、车辆损坏。经调查,机动车驾驶人黄某在驾驶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黄某本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将黄某家属、车辆挂靠公司及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48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无过错,酌情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车辆投保,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小李3480元。
“我被撞受伤,没有任何过错,却要自己承担90%的损失,这公平吗?”对于这一结果,小李难以接受。其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索赔之路陷入僵局。
2025年7月,小李来到金水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卷宗,迅速厘清问题关键: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并无不当,但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偏差,特别是未能准确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法定功能和赔偿规则。
“交通事故‘无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无责任’。”承办检察官指出,交管部门作出的“无责”认定,是对事故原因中各方行为过错的评价,属于事实认定范畴。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则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小李的损害确系涉案机动车碰撞直接造成,因果关系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实施的险种,核心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基本的保障。原判决直接依据酌定的10%责任比例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实质上是混淆了侵权过错责任与法定保险赔付责任之间的界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基于上述审查意见,金水区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于2025年7月向郑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郑州市检察院审查后支持该意见,于同年8月依法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5年11月,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费用及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小李各项损失共计324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2400元损失,综合案情,酌定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小李共计获得保险公司赔付33600元。目前,全部赔偿款项已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