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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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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关于完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全流程法律监督模式的思考

日期: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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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夏青钢 叶宁

  面对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新型犯罪,传统的涉案财物处置体系陷入了查控手段滞后、保管风险高发、处置变现失范及权利救济缺失的系统性困境。面对具有技术黑箱特征的虚拟货币,侦查机关在审前处置环节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应的外部法律监督机制存在制度性缺位。对此,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积极探索,破解僵局,构建了以下监督模式。

  一、重塑顶层设计:夯实处置流程的正当性基础

  构建法治化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法律监督体系,必须首先在刑事法律语境下剥离虚拟货币的金融流通属性与现实财产价值,确认其作为刑事涉案财物的法律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目前没有任何一个主要经济体承认虚拟货币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一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各自在国内立法中不同程度地认可了虚拟货币具有支付工具或投资工具属性。我国在强化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法律监督时,不必等待民事法律对虚拟财产性质的全面厘清,也应采取刑法相对独立的立场。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办理洗钱、非法集资等案件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如下问题:其一,确认虚拟货币具备“刑法上的财物”地位;其二,构建“民刑分离”的处置逻辑。

  二、查扣与保全环节:检察监督下公私主体技术协作

  一方面,将查控方案纳入前移监督的协作平台,实现“先评估、后执行”。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侦查机关在启动搜查、扣押、冻结前,通过侦监协作平台向检察机关同步关键信息。检察机关在不代行侦查决定的前提下,围绕合法性、必要性与比例性提出审查意见。该“事前评估”并非机械类比侦监协作,而是基于虚拟货币“一旦转移难以回退”的特性,将侦监协作“前移监督关口”的理念迁移到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链条中。另一方面,对跨境涉案虚拟货币的控制亟待构建规范化协作机制。针对涉案虚拟货币存置于境外持牌服务商的现实困境,摒弃当前缺乏法律依据的非正式交涉模式,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将虚拟货币冻结与划转纳入国际刑事司法协作框架;探索在检察监督前提下,由国家级执法机关与合规水平较高的境外大型服务商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尊重司法主权与属地法律前提下,建立快速响应与信息共享机制。

  三、溯源与管理环节:实现专业化管理与风险隔离

  检察机关应当将对法律监督的思路延伸至“管理—处置”的全过程,把管理行为纳入监督范畴。首先,资产溯源需明确技术分析的证据定位,并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审查对象,监督重点在于:侦查机关是否将技术结论作为唯一依据、是否对关键推断过程形成可供质证的说明材料,避免将其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其次,建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专业化管理机制,并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台账体系,推动形成集中托管与专业管理机制,并通过透明采购引入必要的技术托管能力。最后,将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波动管理纳入持续监督范畴。检察机关应当推动建立“触发式审查”机制:当波动超过设定阈值、托管成本显著上升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时,管理机构可提出处置申请,检察机关依据比例原则与必要性标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听证与报批程序。

  (第一作者单位: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第二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