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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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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新型、隐性受贿犯罪认定研究

日期: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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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陈敏 高艳 王可

  放贷收息型受贿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向请托人放贷并收取不正当利息的方式,变相实现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此类犯罪以表面合法的放贷收息行为掩盖其利益输送的非法本质,是实践中较为典型、多发的新型、隐性受贿犯罪行为方式。判断某一放贷收息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可结合双方关系、借款需求、钱款去向、风险承担等要素综合考量。实践中,关于放贷收息型受贿行为的争议主要在于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即如何厘清合法利息与非法所得的界限。

  请托人客观上有无真实借款需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性。因此,认定放贷收息型受贿的犯罪数额,可依据请托人有无真实借款需求分情况讨论。对于请托人不存在真实借款需求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无需求而出借钱款的行为,足以表明“双方默认将民间借贷作为掩盖行受贿行为的工具”。此时的“利息”本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的对价,对本金部分进行转移占有只是其掩盖犯罪行为的方式。对此,实践中的观点较为一致,即应当将全部利息金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对于请托人存在真实借款需求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实践中存在争议。一是认为受贿故意并非特定利息部分,应将全部利息金额认定为受贿数额。该认定方法忽视了客观存在的借贷事实和国家工作人员投入的资金成本,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是最低程度上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资金收益,将其放贷收息行为视为有担保的银行贷款,在扣除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后认定其受贿数额。但由于多重因素的限制,银行贷款利率相比于民间贷款利率较低,采用该认定标准会过度提高受贿数额。三是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扣除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后认定受贿数额。由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并非实践中统一的民间借贷利率,以此为标准会不当扩大容罪空间,不利于打击腐败行为。

  在认定受贿数额时,既要认识到放贷收息型受贿行为权钱交易的本质,也要充分肯定客观借贷事实的存在,最大限度实现惩治受贿犯罪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基于此,可采用“以请托人同期向他人借款利率优先,以同期贷款市场利率为补充”的认定方法。若同期请托人向其他无请托事项的人借款并约定利率,则该利率更能反映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形成正常借贷关系时应得的合理利息水平。若不存在请托人同期借款利率,则需以另一判断标准作为补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通过官方渠道公布,标准更为明确,调整周期更短,更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当时的市场情况,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需注意的是,以请托人同期向他人借款的利率为参考标准,并非一律依照最高利率或最低利率予以扣除,而是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分情况适用。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谋,或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提出以放贷收息的形式收取利益,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恶性较大,应采取“不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原则”,扣除请托人同期向他人借款的最低利率部分后认定受贿数额。若请托人主动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处于相对被动状态,则以请托人同期向他人借款的最高利率为认定标准,但不得超出法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

  (第一、第三作者单位:安阳市检察院;第二作者单位: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