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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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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背靠背条款”不是违约拒付“挡箭牌”

日期: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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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6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胡琰峰 王玉琰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0日,某设备公司与某地铁集团签订轨道交通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总价2721万元,竣工验收时某地铁集团支付总价的97%,最终验收完成后60日内付清余款,付款前提为某设备公司提供完整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

  随后,某设备公司与某人防公司等7家公司签订代工协议,约定由某人防公司为部分项目工程提供代工。协议中包含“背靠背条款”,约定某设备公司在收到某地铁集团工程款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代工款支付给某人防公司,某设备公司通知某人防公司开具发票,再由某设备公司向某地铁集团开具发票。

  后某人防公司以某设备公司未支付相关款项为由诉至长葛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设备公司支付相关款项190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某设备公司以“背靠背条款”为由提出抗辩,称因上游方某地铁集团未付款,故某设备公司无法向下游方某人防公司付款。

  一审期间,某地铁集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案涉项目已投入运营,某地铁集团未支付相关款项的原因是某设备公司未提供完整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某设备公司向某人防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及相应利息。某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适用问题。“背靠背条款”是指中间方以收到上游方付款为向下游方付款前提的约定,常见于建设工程、承揽等合同。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的否定情形外,其他主体间的“背靠背条款”,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认定有效,但不能违背诚信原则。本案中,某设备公司与某人防公司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本身有效,但某设备公司未依约向上游方某地铁集团提供完整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导致上游方未付款,应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某设备公司以“背靠背条款”为由提出抗辩,明显违反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和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签订“背靠背条款”时,中间方负有积极向上游方主张权利的义务,下游方应与中间方明确约定中间方的通知、协助等义务及违约后果。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此类条款无效,中小企业遇到不合理“背靠背条款”可依法维权。交易各方应秉持诚实信用,明确权利义务,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避免因条款约定模糊或怠于履行义务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