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位士栋
基本案情
李某多次从梁某处购买装修材料。2024年3月,双方结算后,李某向梁某出具欠条,载明李某需于2024年6月前向梁某支付24万元。杜某作为保证人在该欠条上签字。
李某支付14万元后,剩余10万元一直未付。2025年8月,梁某诉至鹿邑县法院,要求李某、杜某偿还1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李某支付梁某1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保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在6个月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被告杜某作为案涉债务的一般保证人,其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不应再承担相关义务。
法官提醒,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时,需要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期限、保证范围等内容。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一般保证人会因保证责任“过期”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