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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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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探析

日期: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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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5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王云伊 盛琬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保护职责的核心职权,兼具法律监督属性与公益保障属性,是公益诉讼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支撑。当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已形成基础运行框架,但实践中仍面临权力刚性不足、立法供给不充分、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困境。应通过强化立法保障、完善配套机制、规范权力行使等,构建规范完备、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制度体系。

  一、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的核心内涵与法律属性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的法定职权。

  从权力属性来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这是统一相关立法的逻辑起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调查核实权(即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保障,其行使目的在于准确认定公益诉讼“可诉性四要素”——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损害事实、法律明确授权,为案件公正处理奠定坚实证据基础。

  与普通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相比,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强制性和职权性特征。其公益性体现在权力行使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制性表现为法定的调查措施与配合义务要求;职权性则意味着该权力由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行使。

  二、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的运行现状与实践困境

  (一)权力运行的实践成效

  自2015年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试点以来,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技术赋能下,调查取证的覆盖面与精准度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5G实时传输等技术,对现场进行动态记录与三维建模,实现了违法事实的立体化、可视化呈现。区块链存证、电子固证技术的应用,确保了电子证据全链条可追溯、防篡改,为数字时代的调查取证提供了新路径。

  (二)实践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权力刚性不足导致调查受阻。尽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了被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但缺乏明确的违责追究机制,导致实践中调查核实权运行不畅,影响调查取证的效率与效果。

  法律供给不充分且位阶偏低。当前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分散于各类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中,如《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试行)》等,缺乏专门性、高位阶的法律规制。

  配套机制不完善。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性强,对调查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但检察机关内部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依赖外部鉴定机构。而外部鉴定机构少、地区分布不均衡、评估耗时长、费用高等问题,进一步制约了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

  特殊场景下取证能力不足。在面对紧急公益损害时,现有调查措施缺乏应急响应机制,难以快速固定证据、遏制损害扩大;对于新型公益损害领域,传统调查手段难以适应数字化、隐蔽化的取证需求。

  三、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的完善路径

  (一)强化立法保障,明确权力运行规则

  推进专门立法,明确核心要素。应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中明确调查核实权的法律属性、行使主体、适用范围、具体措施等核心内容,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固化为法律规范,确保权力行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增强权力刚性与权威性。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被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司法惩戒权,对妨碍调查取证的行为人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为调查取证提供刚性保障。

  明确特殊情形下的取证规则。针对紧急公益损害,设立紧急保全措施,规定检察机关在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面临紧迫危险时,可依职权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二)完善配套机制,提升调查取证效能

  构建多元化技术支撑体系。促进科技与调查取证的深度融合,依托大数据平台,整合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多源数据,通过智能算法挖掘案件线索和违法规律,构建“数据画像”,辅助精准立案。

  健全专业协作与人才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业人士的作用,组建公益诉讼专家“智囊团”,为专业性较强领域的调查取证提供技术支持。与鉴定机构探索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优化鉴定流程、降低鉴定成本、缩短鉴定周期,破解专业取证难题。

  建立跨主体协同配合机制。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协作机制,在人员技术培训、课题研究等方面加强合作,由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规范权力行使,实现监督与保障并重

  树立科学调查取证理念。强化动态调查思维,坚持调查取证贯穿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针对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状态的动态变化,及时跟进调查,固定证据并评估公益修复情况。树立以审判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理念,围绕要件事实和庭审焦点开展调查取证,确保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调查取证全程留痕制度,对调查措施的适用、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等环节进行全程记录,确保权力运行可追溯。强化内部监督,明确调查取证的审批权限,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方案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明确其申诉、复议等权利,规范询问、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的适用边界,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经费与装备保障。将调查取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调查取证所需的设备购置、技术研发、鉴定检测等费用支出。根据不同领域公益诉讼的特点,配备专业化取证装备,如生态环境快速检测设备、无人机、区块链存证设备等,提升调查取证的硬件支撑水平。

  (作者王云伊系河南大学法学院学生,作者盛琬系南阳师范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