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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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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要强化四个方面

日期: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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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张云霄 郭靖鑫

  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前瞻性的检察实践工作,不但需要思想理论层面的明确指引,而且需要法律法规内容的不断完善,需要相关配套机制等方方面面的有力保障,从而提升法律监督工作的品质。具体而言:

  司法思维理念的彻底更新是先导

  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实践的突破与强化应首先彻底更新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思维理念,真正树立“人财并重”的刑事司法价值导向。具体而言:第一,公安机关应当革新传统的司法理念,在注重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尊重和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公民的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和重要意义,真正做到人身权利保障与财产权利保障并重,将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要求落到办案实处。第二,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必须改变侦查机关一家独大的现象,更加强调现代刑事诉讼所要求的司法审查模式,切实贯彻现代刑事诉讼所要求的控审分离原则,突出强调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合法性、公平性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公民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安全感与获得感。第三,检察机关自身应当高度重视审前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对于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识和力度,切实将其纳入到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加以审视和对待,不断拓展法律监督的渠道,从宣传培训、业务考评、专项行动开展等维度予以发力,全面提升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的地位。

  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完善是根本

  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尽快明确审前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程序。具体而言:其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尽快增加对物的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一章中明确搜查、扣押、查询、冻结、查封等对物强制处分内容,使其受到强制措施程序规则的约束;[梁健:《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失范与规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5期,第92页。]并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物的强制措施适用依法拥有审查权,由检察机关签发审批令状后,再由侦查机关等具体执行,从根本上限缩侦查机关等对于审前涉案财物处置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与公信力。

  其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三项权利,即依法被告知权、程序参与权及法律救济权。第一,检察机关应当在审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情况及其申请法律监督的权利,有效地了解涉及自己利益的涉案财物的流向。第二,真正赋予公民制衡公安司法机关的必要权利和手段,降低其关于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申请的门槛,真正畅通公民申请法律监督的渠道,即只要相关人员提出法律监督的申请并附有相应的证据线索材料,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对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各项工作进行全方位实质性审查,并且可以通过检察听证的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作出法律监督结论。第三,相关人员对于检察机关所作出的监督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一次。

  其三,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开展涉及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方面的立、改、废工作,统一明确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责任主体、具体标准、规范程序、法律责任等,重点规定追缴、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及没收等实质性的处置程序,进一步为检察机关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提供清晰具体的客观标准和依据。在此,以审前返还被害人财物为例,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法律条件:(1)被害人提出发还申请且主体明确,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财物权属明确,或者被害人对该财物依法享有管理权、控制权;(2)其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此无争议;(3)返还的财物确属被害人工作、生活急需,若不及时返还,将给被害人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4)先行向被害人返还财物,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对于拟返还的涉案财物,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再需要,无需将原物在法庭上出示。这样能够从根本上着力解决法律法规等的内在逻辑冲突,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行政权不当地侵犯检察权、司法权,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提供更加明确、有力的立法保障,切实理顺关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方面的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刑事诉讼法等基础性法律完善,就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而言,最高检还应当尽快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内容。

  监督责任主体的明确规范是重点

  考虑到检察改革后捕诉合一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要求,将审前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的责任主体统一为刑事检察部门及其员额检察官,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包括案件管理部门在内)不再履行具体的法律监督权限,而是作为法律监督的辅助力量,从而切实明确法律监督主体问题,改变过去多头监督的混乱局面,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的质效。

  此外,针对现实司法实践中同级监督难的现实问题,笔者建议,对于特殊情形下的涉案刑事财物处置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可以依法直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关于审前刑事涉案财物法律监督的申请;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其直接转交同级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予以正式答复,从而真正有效地保障刑事案件中相关人员的财产权利。这里的特殊情形包括:(1)重要、疑难、复杂案件;(2)本地区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办案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自身在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违法行为等。

  监督方式方法的有效改造是关键

  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方式方法的有效改造是加强和改善监督工作、提升监督实效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基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流水化作业”的实际构造和模式,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应当突出检察机关主导的功能,充分体现谦抑性原则、比例性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理念,更加积极引入“告知性元素”“中立性元素”等现代刑事诉讼的主要价值追求,将检察听证作为法律监督目标达成的主要方式方法之一。

  具体而言:第一,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刑事财物处置之时,应当依法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拥有提出法律监督申请的权利,以切实保障其知情权。第二,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后,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意见,在结合书面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法律监督决定,并及时送达相关人员。除了检察听证之外,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在审查逮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等审前程序中加强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审查,综合考虑采取实地调查、联网审查、听取侦查机关意见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及时提出法律监督意见。第三,对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审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意见,侦查机关对此应当予以执行并将办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若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检察机关在正式提起公诉之前,若遇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其应当在起诉书中叙述清楚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具体情况及合法性。

  (作者分别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