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
日期:12-26
本报周口讯(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朱相明)12月22日,周口市淮阳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调解一起涉文物损坏行政处罚案件,原告主动缴纳罚款。
4月22日,商水县自然资源局与商水县某科技公司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一处土地用于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该公司在仅完成用地手续、未依法报请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与勘探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导致地下埋藏的古墓等遭到破坏。
接到群众举报后,相关执法部门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经鉴定,该施工行为对古墓等造成了较严重的破坏。据此,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该案后,周口市淮阳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达到教育引导与保护文物并重的效果,决定在审理过程中优先尝试调解。
调解初期,原告公司对罚款金额提出异议。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围绕文物保护法向原告深入阐释了“考古先行”的法定必要性以及其违法开工行为造成的不可逆损害后果。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原告最终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明确表示接受处罚并愿意积极改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主动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