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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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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智慧司法中应坚守法官的主体地位

日期: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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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刘广林  

  随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被广泛应用,司法裁判的方式方法正发生深刻变化。人工智能在赋能司法公正和高效办案的同时,也伴生一系列伦理问题,如大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算法偏见引发量刑歧视、技术依赖,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受限等,尤其是若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法官的主体地位可能会被弱化,这些都有可能使法官的传统审判经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影响司法公正。如何在智慧司法中坚守法官的主体地位,从而确保智能技术服务于司法公正,成为一个必须认真解决的重要问题。

  坚守法官的自主性,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科技创新作为一种人类的社会创新实践活动,是人类改造世界、发展自我的生动体现。它是为人类的自我发展服务的,技术的工具性价值和辅助性地位不可能发生变化。人工智能在众多行业领域应用所引发的颠覆性变化确实正在改变很多人的认知,尤其是人工智能在某领域展现的超强能力确实超过了人类时,致使许多人形成“人有可能沦为智能技术工具的观点”。不过,我们不应该忘记,人工智能是人类发明的产物,其发展和风险治理都需要人类来完成。离开了人类管控,人工智能不可能实现安全跃升。故此,整体上,人工智能不可能达到“类人化”,不可能享有同人一样的创造性思维。据此,人工智能被应用于司法领域时,尽管它能够赋能司法实践高质效发展,但其在司法应用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数据安全与信息泄露侵犯个人隐私、算法歧视与偏见风险、责任主体界限模糊致使错误判决责任难以确定等缺陷,还需要通过确立法官主体地位来进行有效补救。

  法官在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主性。只有法官的自主性得到发挥,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才能向深刻和精准处跃进。同时,疑难复杂的证据审查和真伪辨别、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非法官莫能合理做到。二是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裁决的权力,裁判者基于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精神以及法律原则进行判断、作出判决的权力,这是成文法规范抽象性局限的必然选择。裁判者不能像机器那样机械地适用法律,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固有要求。

  坚守法官的创造性,有利于司法技艺充分发挥。为了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在证据收集、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决中引入新的技术,如对专业性问题的鉴定、对视频录像资料的运用及远程视频庭审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都融入了众多科学技术因素,这些技术应用对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司法运行规律和实践证明,正当合理的裁判不仅仅单纯依靠科学技术就可以实现,法官的法律知识和人文价值也起着关键性作用,学者佩雷尔曼将二者的实现联系起来称之为司法技艺。尽管目前具备一定“类人性”的创新性人工智能的出现,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基础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其强大的大数据检索能力和文本生成能力,能够大大提升审判的客观性和司法的规范性,促进实现“类案同判”形式正义,但在应用过程中所暴露的伦理风险也是很明显的,如人工智能无法理解人类的情感,算法歧视与公平的冲突、对疑难复杂和虚假证据的无法精准识别等,也无法实现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所权衡的情感、社情民意与法律规定等因素,在很多方面无法做到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致使很多情形的实质正义无法实现。无论人工智能技术革命对社会环境和人的制约有多大,人都是世界、社会的产物,也是世界、社会的创造者和改造者,必然会在人工智能技术革命和应对该项技术革命的实践中根据时代价值观念提出新的变革思路,进而促进技术继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基于此,在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中应注重法官技术素质和法律知识的培育,培养既能熟练应用该项技术又能将情理法相融合的法官,提升批判性思维,以防过于依赖技术导致法官认知退化,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

  坚守法官的伦理性,确保责任担当。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产生之后便成为一种独立存在,只是在人类的应用中才产生了是非善恶之分。人的价值需求决定着技术发展的方向,以人为本、科技向善是当代人类在科技方面的价值取向。因此,人工智能作为当前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核心,其发展和应用应符合人类的价值观和伦理观。为使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做到理性、稳健可靠、可信、安全发展,避免出现数据不正当使用和侵权、歧视、偏见和实质正义缺失,坚守法官的伦理很有必要。一是要促使法官及时提升人工智能应用技术水平,推动法官数字素养提升与智能技术发展同步,可有效防止技术发展脱离人类预设之倾向;坚守技术发展和应用的规范性、道德性,防范算法歧视、保护数据隐私和知识产权,明确禁止违反人类伦理的技术发展,坚决防止和治理人工智能可能催生的侵犯个人隐私、泄密、虚假信息等恶果,明确各种风险和挑战的根源,及时反馈、及时改进,保障人工智能技术的稳健发展;二是推进法官认清“人主机辅”之顺位,认真履职,遏制人工智能所出现的量刑歧视和偏见,防范机械性“类案同判”情况发生,将道德良知和社会经验融入办案实践,确保个案实质正义和良好社会效果,确保责任担当。三是增强责任担当意识。主体地位自主性和权责利相一致原则具有内在必然联系,既然人是社会的主体,其实践活动必然伴随相应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是,就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开发和应用而言,技术开发者、技术部署者、技术运用者在各自范围内必须对相应的技术后果承担责任,以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使受此损害者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此种情况下,责任担当对于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实践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深化不可逆转,只有坚守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伦理理念,坚守法官的主体地位,才能既有效应对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对司法资源需求扩大的矛盾,又能确保高质效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同时,坚守法官的主体地位,方能在未来绘制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人机共生新图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始终服务于人类福祉。

  (作者系河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