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执行程序中,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企业法人也相应增加。如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成为提升司法效能、突破执行僵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问题。
推动判决执行和破产制度有机衔接,将执行程序个别清偿与破产程序概括清偿功能全流程衔接,有助于消弭执行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壁垒,将破产原因识别、重整和解启动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实现涉债务企业尽早有效救治,推动涉企债务集中清理、公平受偿。通过破产制度启动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可将分散的多重查封执行案件纳入统一破产程序集中处理,更高效地推动资产清算或者企业挽救。
在最高法指导推动下,有关地方法院在“执破衔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某省法院通过强化“执破衔接”,2024年该省新收破产案件已有近八成来源于“执转破”。最高法通过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执转破”规范化建设。下一步,要加强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协同推进破产费用保障、税款交纳、职工安置、便利管理人履职等方面工作。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解决破产审判力量不足以及执破程序之间的知识壁垒问题。要分类施策、精准施策,优先对一些资不抵债、无救治可能与必要且不涉及职工安置、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出清;对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进行破产保护;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案件,可移交破产审判部门一揽子化解债务;对企业规模很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管理人费用保障不足的案件,可依法打包交由一家管理人统一处理,并通过简易破产程序实现快审快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