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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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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加强虚假诉讼案件检察监督的路径思考

日期: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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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罗兰 符晨阳

  一、虚假诉讼案件检察监督工作的不足

  (一)线索发现难。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主要源于司法机关自行发现,当事人申请占比较低。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线索时存在三个方面困难。一是当事人恶意串通、隐蔽性强、识别难度大,尤其对调解结案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很难发现。二是线索发现呈偶发性、分散性特征,来源极不稳定。三是大数据模型虽为批量监督提供抓手,但目前公检法三机关数据不互通,影响监督规模与质效。

  (二)调查取证难。一是调查手段有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调查核实权仅有赋权性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虽专节细化调查核实权,但效力位阶较低,缺乏刚性保障措施。此外,调查核实权非检察侦查权,而是以常规调查为主,不能满足虚假诉讼监督需要。二是线索调查能力不足。县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人员力量相对薄弱,且线索发现、调查核实、证据收集、侦查技巧不足。

  (三)统一认识难。一是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内涵外延模糊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其中要求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刑法理论界又将其区分为无中生有型和部分篡改型,但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概念。二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案件争议较大。所谓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案件,即违法行为人以真实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通过虚增诉讼标的、捏造或隐瞒部分事实、伪造篡改证据继而提起诉讼。对于该类型是否构成民事虚假诉讼存在较大分歧。

  (四)合力惩治难。一是检察机关内部尚未形成线索研判移送机制,对虚假诉讼案件研判审查仅靠民事检察部门。二是公检法对于案件是否损害公益、是否扰乱司法秩序、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仍存在认识分歧,尤其是审判机关因担心相关工作人员会被追责,不配合甚至排斥监督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在联防机制建设方面,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仲裁机构等多个责任主体间缺乏线索移送、调查协作等工作机制,惩治和预防虚假诉讼的合力仍需提升。

  二、开展虚假诉讼案件检察监督的实践思考

  (一)提升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能力。检察机关立足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突出重点领域,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挖掘案件线索。依托各类法治宣传活动,以案释法,开展普法宣传。同时,鼓励群众控告举报,拓宽社会监督参与渠道。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推动数字检察全方位、深层次、高质效融入虚假诉讼案件预防惩治体系,有效破解案件信息来源不足的难题。

  (二)提升虚假诉讼案件查办专业化能力。检察机关以调查核实权为抓手,借助鉴定、文检等技术措施收集固定重要证据。同时,强化类案监督,提高线索调查核实质效。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深度配合,注重提前介入,以民事调查引导刑事侦查。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立案监督、检察侦查、移送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确保监督效果最大化。

  (三)统一民事虚假诉讼认定标准。建议进一步细化虚假诉讼行为特征、检察监督证明标准、民刑程序衔接等问题。探索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对虚假诉讼案件预防惩治工作全程参与、全程督促,最大限度地降低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危害性。通过协调各政法单位召开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联席会议、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与虚假诉讼犯罪的认定标准。

  (四)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履职合力。强化一体化办案,通过挂牌督办、参办、领办等形式,凝聚办案资源,强化监督力量。打造内部融合履职格局,建立健全线索移送、协作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构建外部联动监督机制,深化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交流合作。整合特邀检察官助理、专家学者等形成“顾问团”“智囊库”,提升疑难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联合法院探索建立信用惩戒制度,针对虚假诉讼案件失信人,建立黑名单、信息库,提醒办案人员对相关案件重点审查,通过信用惩戒增加违法成本。

  (作者单位:固始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