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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实习生被“高管” 获赔偿

日期: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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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宋梦杰

  基本案情

  2017年,冯某在某财务公司实习两个月。其间,其身份信息被用于注册某物流公司,并被登记为该公司的“高管”财务负责人。事实上,冯某并未参与某物流公司的实际经营,也未从中获得报酬。实习结束后,冯某要求变更相关登记信息未果。

  此后多年,冯某多次联系某财务公司、某物流公司,被告知“已通知变更”“对方会处理”。2019年、2025年,冯某两次通过工商登记系统查询,发现其某物流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一直未被撤销。他联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何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配合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需公司主动申请,个人无法单方操作,冯某长期处于“被挂名”状态,就业和生活受到困扰,遂向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流公司撤销其财务负责人身份,某财务公司、某物流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某物流公司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撤销冯某的财务负责人身份,并赔偿冯某1300元;某财务咨询公司赔偿冯某1300元;张某、何某作为某财务公司、某物流公司持股100%的股东,对两所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撤销冯某作为财务负责人的工商备案信息,以及某财务公司、某物流公司是否应对冯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某物流公司经依法登记成立,冯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该登记具有对外公信力。冯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材料并签字确认,应知晓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赔礼道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但经查,冯某与某物流公司并无实际劳动关系,也未实际履职、未获得报酬,且多次要求变更登记信息,已尽合理维权努力。某物流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未配合冯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冯某长期“被挂名”,影响其正常生活,应依法撤销其财务负责人身份。冯某同意将身份信息用于登记,存在一定过错;某财务公司作为代理机构,指令冯某挂名,应承担相应责任;某物流公司多年拒不配合变更登记信息,亦有过错。法院依法判决各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