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黄慧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了鄢陵县某木业有限公司通过虚增成本、虚假申报等手段骗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1月至8月期间,通过虚增购进业务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336.25万元。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税费款336.25万元,并将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5年5月,鄢陵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尚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多方检查 疑点初现
接到线索后,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近年涉税情况开展全面核查。检查人员结合案情分析,确定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重点,采取账面检查、电子稽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实地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查看了企业生产厂房,调取了财务账簿、报表等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初步分析显示,企业存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成本构成与能耗匹配度较高,多数经营数据表面看基本正常。
然而,在检查企业银行账户时,检查人员发现异常:该公司收到外省某建筑公司款项后,短时间内向外地某木业公司转出金额相近的款项。此类情况多次出现,且金额接近、时间间隔短。这一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律的资金流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关注。
抽丝剥茧 锁定证据
为核实疑点,检查人员奔赴多地,依法查询了该公司多个上下游企业银行账户。通过对长达6年的资金流水进行分析并与实际业务比对,检查人员确认:该公司和外地某木业公司并无真实货物交易,2021年1月至8月取得的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92万元),系虚增成本、降低利润而取得的虚开发票。
资金流向显示,发票开具后,资金流转路径为:鄢陵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先将款项转至开票方账户,开票方随后将资金转回至郭某尚控制的个人账户,形成完整资金回流。例如,2021年1月,该公司向开票方转账合计60万元,开票方当天即将57.9万元转至陈某南账户、2.1万元转至张某星账户;陈某南随后将57.9万元转至王某波账户。其中,2.1万元为开票手续费,陈某南、王某波账户均为郭某尚安排的涉案账户,张某星为开票方负责人。
检查还发现,该公司在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向外省两家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价税合计2130万元。
骗享税惠 终受处罚
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郭某尚承认了违法事实。为将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21年1月至8月,郭某尚通过其亲属联系,以3%的开票手续费从外地某木业公司取得120份虚开发票,虚增成本1292万元,通过虚假申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
2025年5月,郭某尚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