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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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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日期: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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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5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杨红梅 单良驹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破解检察机关“追诉”与“监督”的难题,保障侦查权规范行使。然而,实践中存在监督信息获取困难、监督刚性不足、司法理念偏差及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因此,需从优化信息共享、加强监督刚性、树立正确理念及提升业务能力等方面改进,以推动该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

  2021年10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新蔡县检察院为例,该院已挂牌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同时成立领导小组并制定检察官值班制度。侦协办运行以来,在拓宽监督线索来源、规范提前介入流程及畅通公检会商方面成效显著,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实践,探讨运行难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状况

  执法办案理念进一步统一

  新蔡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细则》,明确监督制约、协作配合及信息共享机制,并会签《关于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推动提升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

  侦查监督质效进一步提升

  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多发问题,检察官依托侦协办,通过查询公安机关办案系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禁用工具认定标准和禁渔区认识。自2022年以来,新蔡县检察院对此类案件作相对不起诉37件55人,绝对不起诉4件6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0件12人。

  该院就社会治理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被评为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十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提前介入进一步规范顺畅

  侦协办通过“一个窗口”统一负责审核把关、提前介入及联席会商,有效解决了部门间职责不清的问题。

  在办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12”专案等重大案件时,侦协办充分利用侦协办优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后续公诉和审判夯实证据基础。

  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难题

  监督缺乏刚性

  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缺乏实质性约束力,监督效果依赖被监督单位自我纠正,影响法律监督权威。

  监督水平不高

  部分检察官存在“重配合、轻监督”或“重监督、轻配合”倾向,业务能力不足,有的不熟悉监督业务,有的工作方法不当,导致监督效果未充分发挥。

  数字赋能重视不足

  部分人员对大数据法律监督重视不够,未能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提升监督效能中的作用。

  考核机制不统一

  公安机关侧重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强调证据合法性和程序规范性,双方考核标准不统一,影响协作配合效果。

  三、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议

  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建议最高检、省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协商,在办案系统中开设检察监督专用账号,实现同步监督,并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查询留痕、可回溯。同时,可借鉴监所巡回检察模式,提升监督质效。

  强化监督刚性

  明确监督文书的回复和整改要求,同时,建立重复违法通报机制,督促公安机关针对问题根源整改。

  提高业务素养

  案件管理部门应定期评查监督类案件,纠正不合理监督情形。通过同堂培训、知识竞赛等形式提升检察官业务能力,确保其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监督水平。

  提升大数据运用能力

  通过专题研讨、案例学习破除思想障碍,梳理数据清单,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实现从“下海摸鱼”到“织网捕鱼”的转变。利用技术分析易发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遏制共性问题。

  科学设置考评指标

  建立公检统一的考核评价体系,区分无意过失和主观故意违法,对前者适度容错,激励双方形成合力,实现“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共赢局面。

  (作者单位:新蔡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