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2-26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注销公司应履行清算义务

日期:11-26
字号:
版面:08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原告田某与河南某法律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处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告袁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

  合同签订后,田某依约支付了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仅为田某代写诉状,未能按约定完成立案等事项,且对田某的多次催促置之不理。更令田某意外的是,今年3月,该公司在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注销。田某在沟通无果后,以袁某为被告诉至鄢陵县法院,要求袁某退还相关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袁某向原告田某退还相关费用5527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若清算组成员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田某与河南某法律咨询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该公司在未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袁某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清算组负责人,在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尚有未了结的业务,却未依法妥善处理该业务,即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该清算报告未能如实反映公司清算时的真实状况。因此,被告袁某应对公司遗留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一些清算责任人试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合同债务,这种行为俗称“金蝉脱壳”,实质上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旨在规范市场退出机制,制裁利用公司注销逃避债务的失信行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尚旭洋 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