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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借款合同

日期: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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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翔 通讯员 王光献 吴玥雯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5日,某银行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某公司、某公司负责人小金签订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0万元,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在借款期限及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多次借款、还款。同日,小金的配偶小彩签署《借款人配偶声明》,表示其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已完全知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并确认其与小金未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小金在该借款合同中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愿意与小金一起,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第一次向某公司账户放款20万元,某公司在规定日期内偿还。2023年12月27日,某银行第二次向某公司账户放款20万元。2024年12月26日该借款到期后,某公司、小金均未偿还,某银行向郑州市上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小金、小彩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小金对该笔借款均无异议,但小彩表示,其已于2023年3月21日与小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且其当初签署《借款人配偶声明》是因为小金称“不签字就不离婚”,其为了顺利离婚才同意签字,对案涉借款情况毫不知情,故离婚后未将离婚事实告知银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银行与某公司、小金签署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每次申请提款前,需确保此前的承诺依然真实、有效;借款人出现不利于出借人债权实现的事项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虽然2023年12月27日某银行第二次放款时,被告小彩与被告小金已处于离婚状态,且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但两人均未将离婚事实告知原告某银行,导致某银行未能根据新情况全面评估放款风险。小彩与小金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两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两人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小彩称签署《借款人配偶声明》系被小金威胁,其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却为了顺利离婚,在《借款人配偶声明》上签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按照《借款人配偶声明》中的约定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小金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小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借款属于循环贷款,本质上是银行授予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可重复支用的信用额度,其核心特点是“在有效期内随借随还”。这种模式容易让人忽略合同的时间效力,进而埋下风险隐患。本案中,小金、小彩离婚时,循环贷款仍在有效期内。两人未及时处理借款账户及相关法律关系,导致离婚后一方的借款行为,仍对另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最终引发责任纠纷。实践中,借款人离婚时,若存在此类借款账户,借款人或配偶必须第一时间书面告知银行离婚事实。这不仅能让银行重新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信用状况,还能从程序上切断借款人配偶与后续借款行为的法律关联,避免“离婚后还替前任背债”的麻烦。

  法官在此提醒,成年人需恪守民事行为责任原则,签字前务必知责。签署文书是典型的民事行为,成年人需要为自己作出的民事行为负责。这要求我们在落笔签名前,必须完整掌握文书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边界与义务范围,不能有模糊地带。尤其要注意的是,与银行签署的借款文书直接关系自身财产权益与信用记录,当事人对此负有更高的审慎义务,盲目签字等同于放弃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若后续产生纠纷,当事人以“不知情、就签了个字”为抗辩理由,既违反了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对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法院通常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