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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审理期间0元转让股权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日期: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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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路梦蝶 通讯员 乔荣岩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侯某偿还王某某400余万元。然而,在法院审理期间,侯某为逃避执行,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5%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亲弟弟,另将持有的乙公司25%股权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表弟温某(实际温某并未支付款项)。股权转让后,两家公司实际仍由侯某经营,其亲弟和表弟均未参与经营管理。判决生效后,侯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导致王某某大额资金无法收回,生效判决未能执行。

  因侯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察觉:此案并非简单的民事违约或执行不力,而是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针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提出的“股权转让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未影响执行”的辩解,检察机关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精准认定。

  判决结果

  泌阳县检察院依法对侯某提起公诉。最终,侯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泌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检察官说法

  2024年11月18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0元转让”显著低于合理价格,且受让人与被告人关系密切,充分证明其目的在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义务,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的直接故意。

  虽然股权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点特定,但其造成的“原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的状态在执行期间持续存在,侯某利用新公司继续运营获利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秩序的持续侵害。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危害后果贯穿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

  生效判决必须得到执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试图通过“金蝉脱壳”、移花接木等方式逃避执行,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无论手段如何翻新,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前后还是执行程序中的哪个环节,只要核心目的是恶意逃避执行,并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特别是《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即可入罪”,让妄图在判决前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行为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