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商品车被撞受损,保险公司应赔偿
日期:11-20
□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左小慧 代文官
基本案情
今年1月8日,被告周某某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倒车时,撞到岳某某停在附近的货车。岳某某货车上装载的某公司待出售的商品车因该事故受损,后被降价出售。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岳某某无责任。案涉商品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但当某公司申请理赔时,某保险公司却以案涉商品车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受损车辆系全新待售商品车,车辆在交易前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被损坏,即使经修复恢复原貌及使用功能,在出售时也必然低于未发生事故的新车价格。该贬值损失具有确定性且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2.1万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事故直接导致的物理性毁损或灭失,如车辆损坏、人员身体受损等。间接损失则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可期待利益丧失或合理必要支出,如车主在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交通费用等。一般情况下,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案涉商品车并未投入使用,属于车载货物,故其贬值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