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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继母争取抚养权获支持

日期: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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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9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郭琨 朱小旭

  基本案情

  2017年,胡女士与离异的李先生相识相恋。两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李先生此前育有一女李甲(2011年10月出生)。李甲随胡女士与李先生共同生活,逐渐与继母胡女士建立起深厚感情。2020年,胡女士与李先生诞下婚生女李乙。

  婚后,胡女士、李先生因性格差异,矛盾日益加剧。2021年,胡女士首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为给予双方修复关系的机会,未准许离婚。此后,两人虽未完全分开,但长期处于“半分居”状态,感情裂痕未能弥合。2024年,胡女士认为两人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李乙与继女李甲均由胡女士抚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屋也归胡女士所有。

  离婚后不久,双方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复婚,却因矛盾未解,关系再度破裂,胡女士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均主张女儿李甲由自己抚养。

  案件结果

  邓州市法院经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李甲由胡女士抚养。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甲的抚养权归属。李甲作为胡女士的继女,与继母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稳定而深厚的情感联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征询了已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李甲的个人意愿。李甲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继母胡女士生活,不愿与继母、妹妹分离。胡女士也当庭表示,自己和李甲虽无血缘关系,但多年来对李甲视如己出,愿意继续承担对李甲的抚养责任,为其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

  法官并未因李先生是李甲的生父就将抚养权直接判给李先生,而是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稳定的抚养关系。胡女士与李甲共同生活多年,对李甲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已形成法律认可的继母女关系。

  二是孩子的真实意愿。李甲已十几岁,具备相应认知与表达能力,其跟随继母生活的意愿真实明确。

  三是孩子的情感依赖与成长环境。李甲与继母、妹妹之间建立了稳固的情感联系,维持现有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她的身心健康。

  本案涉及对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胡女士与李甲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因胡女士与李甲生父离婚而自动解除。

  在审理此类家事纠纷时,法院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后,继父母愿意且有能力继续抚养继子女,而继子女也愿意随继父母生活,法院完全可以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稳定生活和情感需求的考虑,通过判决或调解,明确继子女由继父母继续抚养。此案的结果,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也打破了“子女必然归亲生父母抚养”的传统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