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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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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公布,有何亮点?

日期: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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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公布,这是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何亮点?如何落实条例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11月18日举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条例着力破解制约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痛点难点,构建了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张大伟说。

  条例从厘清生态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入手,创新性地将其分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两类。张大伟表示,公共监测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自行监测的实施主体是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规范监测行为。

  此外,条例清晰界定了各相关方在监测活动组织实施、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首次明确企事业单位建立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并引导监测行业从无序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

  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力量。条例明确,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规范涉企检查、提升监管质效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鼓励运用非现场检查、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推动监管更加高效、更有温度。

  “随着现代监测技术的进步,我们结合环境质量监测和卫星遥感等数据,通过无人机、走航车等非接触技术手段开展监督监测,尽可能做到不入企、零打扰。”张大伟说。

  数据弄虚作假是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顽疾。条例从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出发,着力完善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的制度机制,对参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严密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力度。条例对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既设置了罚款处罚,也有禁业规定,还规定了吊销资质,防止“换马甲”逃避制裁。

  实施双罚,构建完整责任链条。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介绍,条例分别明确了对委托方排污单位,以及受托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力求破除排污单位推卸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包合格”的潜规则。既罚单位,又罚负责人员,破除让具体工作人员当替罪羊的侥幸。

  部门联动,明确了监测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有些生产厂家故意在监测设备上设置便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后门”。依据条例,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该设备有关情况以及其生产者、销售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合力打击造假。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