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卫云飞 通讯员 季文博
“当我们翻开案卷,指尖划过的不仅是文字,还是一个个鲜活的人生。”10月31日,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向河南法治报记者分享他们在审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时的体会。
街角的连锁药房,每天都上演着寻常的烟火气。然而,总价仅280元的几样药品,却让一位普通女性陷入了“盗窃”的困境,也让检察机关在法理情相统一间,写下了一段关于司法温度的注脚。
拨开案卷迷雾:
三次盗窃与一份无奈
“贾某某,女,3次盗窃药品,涉案金额共计280元。”案情简单明了,法条白纸黑字。按照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即符合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侦查机关据此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然而,当检察官带着案件里的人是谁的追问深入调查时,一幅当事人家庭状况的图景逐渐清晰:贾某某家中有瘫痪的老人和年幼的儿女需要照顾,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盗窃的药品多为缓解家人病痛的必需品;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第一时间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
原来,这3次盗窃不是“惯偷”的贪婪轨迹,而是一个母亲与贫穷周旋的无奈足迹。
跨越构罪门槛:
探寻立法本意
案件看似简单,但在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之间的抉择,让检察官倍感沉重。这不仅是程序选择,还关乎罪与非罪的定性。
笔记本扉页上检察长应勇提出的“三个善于”——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成为检察官审视此案的思想罗盘。
循着深刻领悟法治精神的指引,检察官开始探寻立法本意。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案件指明了方向。立法者将多次盗窃入罪,其锋芒所向应是那些以盗窃为习、屡教不改的惯犯。
反观本案,贾某某为治病而偷药的无奈动机、280元远未达立案标准的客观价值、非职业化的主观状态,均表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用刑法评价的程度。
精准司法:
在法理情中寻求平衡
基于对立法本意的深刻理解,检察官对案件进行综合认定:
在客观不法层面,涉案物品价值仅280元,且系治病所需药品,案发后经济损失已全额挽回,未对法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在主观责任层面,行为动机系为缓解病痛,并非贪利;系偶犯,且具备自首情节,人身危险性较低。
在社会效果层面,通过检察环节的释法说理与矛盾化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综上,贾某某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后半篇文章”:
不刑不等于不管
当检察官把《不起诉决定书》递给贾某某时,她的手一直在抖,眼泪掉在纸上。她反复说着“谢谢”,而检察官想告诉她的是,这不是法外施恩,而是法律本身就容得下情理。
当然,法定不起诉不等于纵容。检察机关补上“后半篇文章”,向执法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贾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以罚促改,实现惩戒与教育的平衡。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这起280元的小案件,像一面镜子照见了司法的初心——它不该是悬在普通人头顶的利剑,而应是为困境者留灯的灯塔。当法律遇见生活的难,司法者既要守住底线,又要看见那些藏在数字背后的无奈,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找到重新站起来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