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2-25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电动三轮车逆行撞车 被判全责

日期:11-03
字号:
版面:07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张东 实习生 李梦华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胡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开封市禹王台区民生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与张某正常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的车辆多处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胡某因逆向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任何过错。随后,张某将受损车辆送往4S店维修产生3670元费用。

  由于张某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他便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人保公司核实情况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足额支付了3670元维修款。张某在拿到赔偿款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利转让书》,明确表示自己尚未从全责方胡某处获得任何赔偿,并同意将向胡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胡某以“自己骑的是电动三轮车,不该赔机动车一方”为由拒绝赔付。人保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由,将胡某诉至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要求其支付3670元赔偿款。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人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法官说法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仅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需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义务。也就是说,即便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最多只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不会因此产生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赔偿的义务。此外,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双重补偿,而不是让保险公司把本该自己承担的保险风险转嫁给他人。

  在本案中,人保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款,是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以被保险人(张某)对全责方(胡某)享有合法债权为前提。但在这起事故中,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与胡某之间并未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