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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新时代背景下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

日期: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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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娄 齐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环境资源审判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司法利剑和法治屏障,肩负着守护绿水青山、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使命。新时代背景下,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不仅是对司法能力的考验,更是对生态文明理念落实成效的检验。

  一、坚持政治引领,筑牢生态文明思想根基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和行动指南。环境资源审判必须始终站稳政治立场,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提升服务国家战略、维护生态公益的司法能力。

  强化政治意识,提升政治站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审判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案件受案、审理、执行的全过程,确保环境资源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服务国家战略,树立全局观念。环境资源审判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服务于绿色发展、美丽中国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司法保障。法官应具备宏观视野,将个案审理置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全局中统筹考量。要锚定“护航绿色生态”的核心目标,建设司法保护示范基地,联合相关单位形成保护合力,以司法统筹之力守护区域生态安全,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维护环境公益,践行司法使命。与传统诉讼侧重私益救济不同,环境资源审判直面损害大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公共环境要素的情形,其核心使命之一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体现司法对子孙后代的责任担当。实践中,应通过刑事惩治与公益追偿双重手段形成震慑,遏制生态破坏行为,挽回环境公益损失,用司法实践诠释“生态兴则文明兴”的深远意义,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推动协同治理,构建共治格局。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和跨区域性,要求审判机关不能孤立办案,而应成为连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枢纽,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新格局。应着力构建跨区域府院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文化和旅游、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例会制度,通过会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展联合专项行动等方式,打破部门壁垒与地域界限,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公益团体”的生态协同治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环境治理新格局。

  二、聚焦审判职能,落实最严法治要求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明确提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环境资源审判须将这一要求贯穿到立案、审理、执行的全过程,通过严格执法、精准裁判,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切实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刚性保障作用。

  贯彻损害担责,落实全面赔偿。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全面落实“谁破坏、谁修复、谁赔偿”原则,不仅要追究行为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更要在民事审判中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针对林业承包合同、渔业承包合同等矛盾突出的案件类型,可深入乡镇、村、组排查纠纷根源,通过释法明理、利益平衡等方式促成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针对交通事故致危险品泄漏等复杂案件,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精准厘清环境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等多重责任竞合关系,确保责任方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形成有效震慑。

  强化预防性司法,防范环境风险。秉持注重预防环境恶化、强化修复已恶化环境原则,探索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对可能造成污染扩大的行为及时介入制止;对于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通过巡回审判、现场勘查、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将司法保护关口前移,防范因行政不作为引发的生态风险,推动从“先污染后治理”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转变。

  创新修复方式,增强生态效益。在裁判中广泛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并建立修复效果跟踪监督机制,确保裁判执行到位。创新“碳汇+司法”模式,在刑事案件中引入自愿认购碳汇等修复措施,联合林业、水利等部门开展植树补绿专项活动、禁渔期整治等活动,通过司法手段推动生态修复落地见效,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健全公益诉讼,凝聚保护合力。健全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和环保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作用,畅通诉讼渠道,完善程序规则。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联动,强化对公共环境利益的司法救济,形成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强大合力。推动建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机制,实现公益保护与私益救济的有机统一。

  三、深化改革创新,提升专业审判能力

  面对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必须持续推进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司法能力,构建专业化、智能化、协同化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推进机构专门化,实现集中管辖。稳步推进环境资源法庭的建设,实现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与专业审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组建专业合议庭及由刑事、行政、立案法官组成的环境资源专业法官会议,建立“专人立案—专业审理—专项执行”的全流程工作模式;在立案环节设立环资审查专员,通过跨域立案、线上平台等渠道确保案件“应立尽立”;对疑难案件实行庭室会商、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分级认定机制,确保管辖衔接顺畅。

  完善事实查明机制,强化专业支撑。针对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修复方案的可行性评估等专业技术问题,建立健全环境技术专家库,推广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制度,依托司法鉴定等科学手段,在案件事实查明中提供专业支撑,有效提升审判公信力。推动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法官审查司法鉴定报告、评估修复方案等,为法官认定专业事实提供有力支持。

  推动审判智能化,提升司法效能。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整合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件数据、修复数据等信息,实现对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状况的动态监测、对修复过程的远程监督,提升审判效率和精准度;通过线上平台,实现起诉材料提交、费用缴纳等“一网通办”,解决跨区域案件当事人诉讼不便问题;借助庭审直播、线上调解等方式,提升审判效率与透明度,打造智慧环资审判新模式。

  加强区域司法协作,破解管辖难题。针对流域、海域、自然保护区等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要素,积极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或司法协作机制,打破地域界限。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为契机,积极协调召开区域司法协作推进会,与周边县(区)法院会签协作协议,建立区域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统一机制,破解跨区域案件调解难、执行难等问题,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协同守护区域生态安全,推动形成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

  四、凝聚社会共识,弘扬生态法治理念

  环境资源审判不仅是定分止争的司法活动,更是弘扬生态法治理念、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载体。要通过司法公开、法治宣传、公众参与等多种方式,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深化司法公开,拓宽参与渠道。通过公开审判、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生动展示环境司法的理念与成效。组织行政机关旁听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庭审,邀请媒体记者集中报道;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与典型案例,举办生态环境修复仪式,保障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参与诉讼,提升环境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发挥案例指引,强化警示教育。定期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案件,阐释裁判背后的法理、事理与情理。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在案发地开庭,并邀请群众旁听,实现“审理一件、普法一片”的效果;针对林业承包、非法捕捞等常见纠纷,制作《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诉讼指引》及宣传册,明确行为边界与法律后果,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树立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加强法治宣传,培育生态文化。将法庭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课堂,通过巡回审判、法治讲座等方式,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公示管辖制度与工作流程。结合植树节、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普法活动,联合行政部门开展环境资源保护与禁渔期整治宣传,引导公众树立绿色生产生活理念,凝聚生态保护全民共识,提升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必须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不断强化使命担当,锐意改革创新,磨砺司法利剑,筑牢法治屏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绘就美丽中国新画卷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系长沙理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