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0月28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统筹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两委”组成、职责及选举、议事、管理、监督等制度,着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深入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随着我国人口形势变化,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在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委员会中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对老年人和(留守)儿童的关心关爱。
为了进一步明确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做好衔接,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增加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为进一步充实居委会的职责,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规定,居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此外,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对居委会、村委会的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作出修改。
■延伸阅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以下职责:
一、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协助组织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强化服务保障群众,聚焦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等,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居)民;
四、引导各方参与,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法履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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