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杰 通讯员 来贺
身边的事儿
2024年3月,65岁的李某与61岁的王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24年11月,两人开始同居并协商结婚事宜。同居期间,李某将打算用来买房的18万元转给王某保管,王某为两人添置了生活必需品。王某在李某经营的小吃店工作,但未要报酬。
今年1月,二人因琐事发生剧烈争吵后分手。经李某催要,王某返还李某9万元,但剩余款项一直未返还,李某诉至浚县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剩余款项9万元并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协商结婚事宜,原告将18万元交给被告保管,双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后双方分手,原告作为案涉款项的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应予返还。综合考量原告让被告保管款项的目的、双方同居的时间、被告已返还款项数额及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小吃店工作未取得报酬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返还原告5.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应不应该返还?这是很多人都弄不清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转账的金额、性质等进行综合分析。常见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特殊含义转账。对于情侣之间“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在赠与完成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
小额转账。情侣之间数额较小、未超过日常生活消费的转账,一般不予返还。“小额”的界定,应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双方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大额转账。情侣之间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消费数额的大额转账,要明确该转账的实际意图。司法实践中常见彩礼款、预购房款等大额转账情况,此时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转账的性质,适当返还或全部返还。
工资款。情侣之间常常出现一方的工资交由另一方保管的情况,因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应属个人所有,此时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一方要求返还,另一方应予返还,但也需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日常生活消费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