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活动人员身亡 活动组织方被判担责
日期:10-28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30日,夏某等13名露营爱好者组队,参加由被告许昌某体育公司在被告某文旅公司经营的某露营基地景区主办的活动,入住某露营基地景区酒店。领队徐某统一收费后,将门票及活动费交给许昌某体育公司,将住宿费交给某文旅公司。
当天晚上,夏某与徐某等人外出饮酒,直至12月1日5时才回到酒店。12月1日14时30分,活动正式开始。17时24分,夏某正常坐下后晕倒。参与活动的队友立即呼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几分钟后,许昌某体育公司工作人员及具有护士资格的队友李某某赶到现场,对夏某进行救治。17时45分,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夏某送至许昌市某医院抢救。
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被告许昌某体育公司支付了抢救费用2509.65元。12月2日,夏某的弟弟报警,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载明“夏某生前患有糖尿病”。
另查明,许昌某体育公司与某文旅公司在活动前签订了安全责任协议,协议约定:在活动过程中,如因景区设施、设备等原因导致参与活动人员或游客受伤,某文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许昌某体育公司或参与活动人员自身过错导致的伤害事件,由许昌某体育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事发后,夏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起诉,要求许昌某体育公司、某文旅公司就夏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昌某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4名原告和被告许昌某体育公司不服判决,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认定这一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践中,法院应结合合同约定、场所性质、行业标准、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及过错比例,确保责任承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本案中,夏某晕倒后,被告许昌某体育公司工作人员及具有护士资格的李某某虽及时到场并对夏某进行救治,但李某某是活动参与人员,并非许昌某体育公司专门安排的医护人员。许昌某体育公司作为群体性活动的组织方,在组织活动时未安排医护人员,存在安全保障上的瑕疵,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被告许昌某体育公司承担1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4名原告8.9万余元。被告某文旅公司仅为活动提供场地,4名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场地和设施存在安全问题,故某文旅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徐晓勇 岳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