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仅退款” 买家被判支付货款
日期:10-28
本报信阳讯(河南法治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袁媛)10月24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息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因网购“仅退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在杨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件售价为9.9元的商品。收货签收后,李某认为商品存在瑕疵,但未与杨某沟通,便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审核通过后,李某收到退款,未将商品退回便自行处理。杨某多次要求李某退货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息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商品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这起看似小额的纠纷,背后折射出的问题值得深思。对商家而言,即便是9.9元的商品,也包含采购、包装、物流等成本;“仅退款”机制的核心在于解决问题,而非占有。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按售价七折支付货款,杨某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