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开展考察帮教工作的探析
日期:10-23
□吴亚军 汤印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其所承载的教育挽救、回归社会、再犯罪预防的法律功能得到充分检验,考察帮教作为其核心环节,是制度功能发挥的关键。2021年3月,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积极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以固始县检察院为例,2022年至2024年共对20名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中2名涉罪未成年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再犯罪。这一制度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考察帮教的刚性不足、家庭教育缺位等问题。故而,笔者结合办案实际,探析新形势下如何开展考察帮教工作。
一、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未成年人开展帮教的必要性
(一)纠正错误行为,实现个性化矫治
附条件不起诉并非简单的“一放了之”,而是在考察期内设置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认识错误、改正行为的宝贵机会。通过司法干预和引导,促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扭转其错误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使其重塑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强化犯罪预防,降低再犯风险
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考察帮教,不仅是着眼于当下的行为纠偏,更是防患于未然的犯罪预防。通过对个体的精准帮教,能够有效阻断其犯罪心理和恶性行为的进一步发展,消除其再犯罪可能性,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三)推动再社会化,形成保护合力
涉罪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社会适应能力不足、就业就学中断等问题,容易再次产生偏离社会的风险。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需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协同参与,利于推动构建“六大保护”体系,促使各方切实履行职责,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线。
二、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未成年人开展帮教的困境
(一)社会调查专业支撑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多元、复杂,与家庭环境、社会因素等密切相关。目前社会调查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完成,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参与度不高,导致对未成年人家庭状况、监护能力、犯罪深层原因等关键信息把握不全,影响帮教条件评估和帮教方案制订。
(二)家庭监护缺失制约实效
司法实践中,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问题。部分监护人自身监护能力不足、配合意识不强,难以有效落实帮教要求,甚至可能因教育方式不当引发新的家庭矛盾,影响帮教实效。
(三)异地协作机制不完善
对于跨区域作案的案件,由于地域限制,帮教措施往往需在涉罪未成年人户籍地执行。实践中,异地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机制尚不健全,工作衔接存在困难。
三、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未成年人开展帮教的实践建议
(一)精准开展考察帮教,夯实工作基础
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考察帮教工作时,应结合其行为特点、犯罪成因等方面,制订个性化帮教方案,确保帮教措施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做实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可重新开展全面社会调查,重点核查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思想表现等情况,确保调查结论真实可靠,为制定帮教措施提供准确依据。二是查明悔罪态度。重点审查涉罪未成年人是否有主动赔偿损失、真诚赔礼道歉、提交悔罪书等具体表现,并引入专业心理测评,综合判断其悔罪的真实性和持续性,防止表面认罪但内心未真正悔过的情况出现。
(二)加大考察帮教力度,提升矫治实效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是帮教工作的关键环节,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帮教的约束力和实效性。一是突出检察机关主体地位。在帮教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定期与帮教组织沟通,及时掌握涉罪未成年人表现,对出现行为偏差的及时调整帮教方案,确保帮教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加强科技应用支撑。检察官可以通过智慧未检云平台、手机帮教App等信息化手段,实时掌握涉罪未成年人动态,防止违法犯罪再次发生。
(三)强化家庭监护职责,发挥教育作用
家庭监护缺失是导致帮教成效不彰的重要因素,应当充分发挥家长的督促监护作用。一是规范督促监护令的使用。对监护失职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明确其监护责任,并要求监护人定期与涉罪未成年人沟通,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帮教工作。二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定期开设家庭教育课堂,邀请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加,从教育方式、亲子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其监护水平。
(四)健全异地协作机制,提升帮教连续性
针对跨区域作案未成年人帮教衔接难题,应着力构建规范化、制度化协作机制。一是建立异地检察机关协同办案机制,明确案件移送、帮教衔接、信息共享等程序要求,确保帮教措施及时落实。二是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成长背景、帮教方案、考察记录等信息的异地流转,为精准帮教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建立异地帮教质量反馈机制,确保跨区域帮教工作取得实效。
(作者分别系固始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固始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