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检察建议 企业被移出“失信名单”
日期:10-22
□河南法治报记者 吴倩 通讯员 张聚辉 马万里
“企业被移出‘失信名单’,我心里敞亮了。”昨日,新安县某公司负责人对新安县检察院检察干警韩静说。
某公司被移出“失信名单”的事还要从一次专项活动说起。今年8月,新安县检察院在开展社会信用修复专项活动中,通过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在一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案件中,涉案企业某公司无财产可缴纳行政罚款,却长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这引起了该院行政检察办案团队干警韩静的注意。
这是否合规合理呢?韩静调查发现,某公司是2021年2月至3月期间,因劳动关系纠纷,接到相关行政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拒不履行,受到行政处罚的。且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关系纠纷也未作出解释。行政机关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2023年5月,法院调查后发现,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次日结案。
某公司此时还应不应该继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该院行政检察办案团队就该问题进行了讨论。
某公司面对劳动关系纠纷,拒不履行整改、又不作出解释的行为,确实应该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但现在劳动关系纠纷已解决,面对行政处罚,企业负责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某公司也早已停止经营,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也说明其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没有能力缴纳罚金,根据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相关规定,某公司被纳入“失信名单”已超过两年,不应继续被挂公示。
8月21日,该院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纠正该问题,并对同类案件进行清查。
9月11日,该院收到了法院的检察建议回复:已对该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案件中涉案企业的失信信息进行了删除,并清查同类案件,加强审核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