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为集中体现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和成效,最高法分两批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8月18日,第二批5个典型案例发布,我省法院一案例入选。
不具执法主体资格 查封电表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某塑料制品厂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来料加工、销售。2022年8月10日,某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消防检查中发现,该厂存在灭火器过期、无烟雾报警器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遂下达《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厂停业整改,并于同日查封该厂电表,致该厂停电、生产经营中断。
后该厂诉至武陟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案涉《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某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停止查封行为。
裁判结果
武陟县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属于某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案涉行政行为应由某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名为责令改正,实为停业整改,未给予某塑料制品厂自行改正的机会,也未告知该厂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违法。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电表行为违法,驳回某塑料制品厂其他诉讼请求。
某塑料制品厂上诉后,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无效。某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作为某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其要求企业停业整改缺乏法律依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电表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措施相较其他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更大且具有即时性,因此,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有着严格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不能为规避责任而随意扩大内设机构或临时机构的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其他主体实施强制措施。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某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案涉《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电表行为无效。本案二审判决有利于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为经营主体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目前,某塑料制品厂的相关损失已在另案中依法获得赔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