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里“刷人气” 非法经营被判刑
日期:08-20
□河南法治报记者 贾鹏虎 通讯员 王保安 麻鑫鑫 祁慧钦
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昨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濮阳县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3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臧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6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岑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21年,臧某在打工时了解到推广短视频、做评论可以挣钱,便出资购买了手机、同步器等设备,还从亲戚朋友处借来微信账号使用。从上游邹某、黎某处接到订单后,臧某就组织岑某在特定时间进入或停留在直播间,对直播的商品进行虚假评论和节奏烘托。他们按照事先约定的话术,在直播间发布称赞产品好、互动口令等内容,提高直播间人气,营造商品畅销的假象,诱导他人购买,增加主播的营业额。
2024年3月,黎某、臧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濮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以及微信流水、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查实,黎某、邹某非法经营数额95万余元,臧某、岑某非法经营数额38万余元。黎某等4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回违法所得。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黎某等4人组织“刷人气”并从中渔利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