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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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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签协议交钱后,迟迟不交付地下室

日期: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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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3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宋梦杰 尹翔 通讯员 李慕淳

  身边的事儿

  2019年12月,原告田某(乙方)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甲方)签订《地下室使用协议》,约定田某自愿受让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处地下室的使用权。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交付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前。

  合同签订后,田某依约支付了6.21万元,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收据。但截至2022年4月25日,某置业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地下室,也未就任何变更事项进行书面通知。多次协商无果,田某诉至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6.21万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田某已支付地下室使用款,某置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地下室。某置业公司未按照约定交付地下室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田某主张解除其与某置业公司之间的《地下室使用协议》,予以支持。协议解除后,某置业公司应退还田某支付的费用6.21万元。田某诉请某置业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某置业公司违约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定以6.21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中,某置业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体,负有依约履行交付义务的责任。即便涉及地下室的仅为使用权转让,该类协议仍具有民事合同的基本属性,某置业公司不得擅自违约或延迟履行主要义务。某置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合法变更程序,亦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田某在本案中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其基于合同享有的是合理预期利益,当某置业公司未按期交付且未作出任何解释时,田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及相关附属设施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开发商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与履约权。如遇规划调整或有政策变化,应及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买受人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保留付款凭证及相关沟通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只有交易双方诚信履约、依法行事,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商品房交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