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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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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拆迁补偿是遗产吗

日期: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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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2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治报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王园路

  基本案情

  2022年,朱某因与魏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法院判决魏某偿还朱某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魏某未履行,于当年12月病逝。该案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经查,魏某的前妻王某与魏某结婚后,将户口迁至魏某所在村,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魏甲、魏乙。2005年,魏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村内一处宅基地上的3间房屋归魏某所有。魏某去世后,魏甲对3间房屋享有继承权。

  2024年,该村拆迁,王某作为相关权利人签署了补偿协议,获得两套房屋及部分补偿款。朱某认为补偿利益中包含魏某的遗产,遂诉至卫东区法院,要求王某及子女魏甲、魏乙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王某辩称,债务形成于自己和魏某离婚之后,系魏某个人债务;自己并非魏某的继承人,不应担责。魏甲、魏乙亦书面声明放弃继承。

  案件结果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明遗产的范围以及继承人应承担的责任,详细阐释了拆迁补偿利益与原宅基地房屋之间的法律关联,让双方当事人清楚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从情与理的角度出发,理解对方的处境和诉求。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当场向朱某支付4万元,朱某撤回起诉。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得到妥善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范围及责任主体。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魏某的债务形成于其与王某离婚之后,属于魏某的个人债务,王某作为魏某的前妻,没有直接清偿该债务的义务。但由于案涉宅基地上的部分房屋在两人的离婚协议中被约定归魏某所有,而拆迁补偿利益与该房屋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因此需要结合继承事实来认定拆迁补偿利益中是否包含魏某的遗产。

  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既明确了债务自负的基本原则,又兼顾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法理+情理”的解决思路。此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也体现了基层法院以调解促和谐的办案理念。法官通过依法调解,让公平正义以更温暖的方式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