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张浩 陈家浩
身边的事儿
2024年7月,襄城县的刘某某在与马某(另案处理)闲聊时,提起自己2023年10月因帮助“上线”对接打电话而得到2000元好处费的事情。马某很感兴趣,表示想要参与。于是,刘某某开始与马某合伙,按“上线”指引拨打电话,帮助诈骗分子联系被害人。
2024年7月16日,广西的黎某接到刘某某的电话,进而被诈骗23万余元。
2024年8月3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刘某某在2023年10月就因类似行为被行政处罚过,当时其就知晓“上线”是网络诈骗分子。
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襄城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最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方式层出不穷,在借用银行卡转账、购买手机卡拨打被害人电话之外,还开发出欺骗被害人向销售商转款、用赃款购买货物的“两头骗”,发展“下线”对接被害人等诈骗模式。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年轻人,不可心存侥幸。提供本人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不仅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明知“上线”是在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仍参与其中时,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等重罪。请大家牢记,切莫为了一点微薄的利益铤而走险,否则终将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