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藏婷婷 王家乐
身边的事儿
马某在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一个月;用人单位为马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合同签订后,某单位为马某建立社保账户,于2019年11月起为马某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2020年9月30日,马某离职,在职时间共计12个月,其间某单位共为马某缴纳失业保险11个月。马某从某单位离职后到其他单位上班,后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时,马某在社保部门了解到,某单位少为其缴纳一个月失业保险,导致其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月份缩短,损失金额共计6113元。
马某于2024年10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后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马某遂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要求某单位支付因少缴纳失业保险导致的损失6113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认可马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共计工作12个月,失业保险仅缴纳11个月。被告某单位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未按规定足额为原告马某缴纳失业保险,故应向原告马某支付因此造成的失业保险损失。在原告马某失业后,经原、被告双方在社保部门核实,因失业保险少缴纳一个月,马某共计损失失业保险6113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单位支付原告马某失业保险损失6113元。
法官提醒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失业保险金是失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也是确保民生民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一定要仔细对照相关政策,向经办机构咨询,避免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