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高雁鸿
基本案情
小浩自2022年起在某培训机构学习架子鼓,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小浩的老师。2024年3月,小浩家长续交一年的课程费用36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一周四节课,每节课75元,具体上课时间由双方协商,因原告续交一年费用,被告赠送原告架子鼓一套。本次续交课程费后,小浩在被告指定的教学地点上课5次。后因王某个人原因无法线下授课,与小浩家长微信协商后,改为将小浩的练习视频发送至王某处,王某通过微信点评。王某以该方式授课6次。后因王某无法继续授课,小浩家长与王某就退款事宜协商未果,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某培训机构退还课程费3225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已预交一年课程费用,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约定教授全部课程,原告要求退还部分培训费,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当退还的培训费金额,小浩已上过5节课,在计算应退还金额时应扣除该5次课程的费用375元。对于线上6次课程,因原、被告双方未就授课方式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王某主张线上授课,原告未提出异议,且对线上授课予以配合,但考虑到线上授课内容、效果与线下的差异,酌定该6次课程按照课程费的50%即225元计算费用。对于被告赠送的架子鼓,综合考虑赠送原因、小浩已完成的课时时长、架子鼓的实际价值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该架子鼓折价200元,在被告应退还原告的培训费中予以扣除。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28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培训机构在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后,未能依约教授全部课程,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合同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服务费。
家长在为子女选择培训机构时,应当提前了解培训机构资质,查看教学环境、教育质量、师资力量及售后服务的流程及风险,结合自身情况,理性选择培训机构。在选定机构后,应对培训课时、教学方式、费用情况、退换课条款等进行详细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切勿轻信口头承诺。签订合同后,留存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收据、小票等证据,保存好相关培训信息记录,如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避免出现纠纷后出现退费难的维权困局。
培训机构应严格依照教育培训合同的约定,完全充分地履行义务。如出现无法继续授课、调整课程等情况,应及时与消费者协商沟通,及时退还培训费,为教育培训行业树立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