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晓磊 宋梦杰 通讯员 郭江涛)河南法治报记者昨日获悉,郑州航空港区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衍生的系列审判执行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某路桥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承诺于2024年8月前向某路桥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等共计3.6万元。后某建筑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某路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某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依法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某路桥公司认为,宋某、宋某某、白某系某建筑公司股东,且均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遂向法院申请追加三名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承办法官并未“就案办案”直接移交执行异议立案审查,而是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决定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先行对证据进行固定,并听取相关意见。
在初步认定被申请股东应当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几名股东释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劝说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着眼长远,互谅互让。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某建筑公司股东宋某、宋某某最终同意清偿公司欠付的租赁费。在承办法官与执行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申请人第一时间拿到执行款。某路桥公司也向法院撤回追加几名股东为被申请人的申请。至此,与该纠纷有关的审判、执行案件均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