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玥 通讯员 代文官 刘韶兴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某集团职工王某等40余人在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通过小广告联系郑某、卫某提取公积金,郑某、卫某安排他人充当“原告”、王某等人充当“被告”,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到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快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划拨“被告”公积金,后将公积金转给郑某、卫某,两人扣除17%左右的手续费后,将余款转给王某等人。调查发现,郑某、卫某的行为致使渑池县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200余万元,后渑池县检察院依法向渑池县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卫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两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卫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依法没收二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住房公积金是给在职职工的一种福利,实行专款专用,职工只有在符合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如果行为人在不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时,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诚实信用,是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场所,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信诉讼,正当行使权利、依法主张诉求。如果罔顾事实、虚假陈述,会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制裁。